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
2.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一.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男女双方本人的结婚证;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男女双方本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第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1)男女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男女双方离婚证书。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出具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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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收工本费9元/对
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